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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息1.7万条,唐某、李某获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1 17:18:00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已成为重要的数字资产。然而,有人却为了拓展业务和客源,将之视作非法牟利的工具,窃取同行的客户个人信息一万余条,并对外出售……

近日,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该案被告人唐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各并处罚金。


生意“起步困难”,利用平台漏洞盗取“同行”客户信息

“几天前,有人冒充你们公司的客服添加我微信,还发送了详细的订单信息,连我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地址这些敏感信息都有。”从2024年5月27日起,湖北某电商公司客服接到了多起类似的客户反馈,公司怀疑其客户的重要数据遭到窃取。经技术追查,该公司发现有一名李姓注册用户通过技术手段进入公司后台,抓取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2024年5月初,男子李某来到好友唐某处喝茶聊天。唐某开了一家手机租赁工作室,主营业务是通过网络出租手机。“现在租机客户很难找,我手头客源不多,生意起步很困难。你不是学计算机的吗,有没有办法拿到一些同行的客户信息?”谈到运营情况,唐某面露愁容,希望李某能帮帮自己。

虽然明知非法获取他人数据会“踩红线”,自恃“技术高超”的李某却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做得隐蔽就不容易被发现,况且能从中牟利,于是对唐某表示可以试一试。唐某经过调查,选中湖北某电商公司等几家经营手机租赁业务的同行企业,让李某去“获取”其客户信息。

李某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可以利用平台的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上述公司后台服务器的客户数据。从2024年5月17日起,几乎每天凌晨,李某都会利用技术手段自动抓取其他公司的信息,每次窃取1500组客户交易订单数据,再将其中的个人信息导入表格,通过微信发送给唐某。

收到表格后,唐某就会根据数据类别,按照对应的价格标准,每天通过微信与李某结算报酬,再将这些数据用来拓展其工作室的租机业务。为了多赚些钱,唐某还将上述数据批量卖给从事个人信息买卖业务的微信“好友”李某某,李某某已被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万余条客户信息被盗,检察机关助企业封堵漏洞

接到湖北某电商公司报案后,2024年6月6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在讯问中,李某对其与唐某合谋盗取租机公司用户数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眼见东窗事发,同年7月17日,唐某投案自首。

2024年8月至9月,李某、唐某二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先后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定,自2024年5月,李某与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由李某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网络漏洞从湖北某电商公司等多家公司服务器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131条,其中包括客户姓名、手机号码、订单时间、地址和订单详情等内容,李某将上述信息数据交予唐某对外出售。李某从中获利3.9万余元,唐某获利3000元。

“作为新兴业态,数码租赁公司在经营中涉及大量客户信息和设备数据的管理,筑牢数据安全屏障至关重要。”在该案承办检察官李苗看来,相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护用户信息的同时,合法合理地将数据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

为全面了解案情,帮助被害企业堵住数据安全漏洞,2024年9月24日,江汉区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会同武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和该案司法鉴定单位工作人员走访了湖北某电商公司。

在与企业的座谈会上,李苗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相关犯罪,为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该公司负责人介绍说,案发后,在公安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公司已组织专业力量完善系统管理、强化风险管控,确保数据安全与经营安全。

江汉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和唐某违反国家规定,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对二人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唐某、李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各并处罚金二千元、四万元,责令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判决已生效。

“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客户数据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不仅损害了公民和同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办案检察官提醒,作为公民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提供个人信息,若发现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滥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报警,共同织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

来源:武汉政法

编辑:沈佩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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