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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多元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纠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07:52:00    

据检察日报消息,原标题:一案多元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赵某在所在村西南建设房屋,所占用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规划地类为基本农田,但建筑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该房屋被列入2017年度违法用地整改项目,某镇政府多次通知赵某房屋为违法建筑需拆除,赵某一直未自行拆除。2020年3月,某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将案涉房屋拆除。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蓟州区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后赵某向该镇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某镇政府将其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其损失。某镇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对赵某不予赔偿。赵某收到决定书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该镇政府将其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其因房屋被强拆造成的损失。该案经两审法院审理,认定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赵某财物损失7万元。赵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接某镇政府信访工作负责人,认真听取该镇政府的工作难点和堵点,并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亲历性全面掌握案件基本事实。我院认为,首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与天津市检察院业务部门研究汇报,作出提请抗诉决定。天津市检察院审查后,就本案依法提出抗诉。在再审期间,经天津市检察院、我院承办人多次与赵某和某镇政府负责人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次,某镇政府在强制拆除赵某房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我院依法向某镇政府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其间,根据相关规定,我院承办人两次前往该镇政府,与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座谈,指出强制拆除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探讨实际解决赵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安置问题。随后,我院邀请市人大代表到场,以宣告送达的方式向某镇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该镇政府当场表示接受检察建议,并按期回复采纳。再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我院对此依法立案审查并向二审法院制发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一)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而是全流程、穿透式监督。行政检察监督不仅仅是对裁判结果的关注,而是面向诉讼和行政行为的全流程,杜绝“一抗了之”的思想。一是对行政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并行不悖。经审查,本案二审判决未查明因某镇政府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致使赵某未能妥善处理财物而遭受损失的事实,且二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行使裁量权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生效裁判的监督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并行不悖。某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人民群众理应对其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存在较高的预期。某镇政府在拆除赵某房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程序性规定的情形,该情形不仅是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作为据以作出赔偿结论的依据,亦是行政检察的监督对象,在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是行政检察的职责所系、应有之义。三是以抗诉方式监督与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并行不悖。抗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生效裁判个案最为强力的监督方式,但审判程序中的瑕疵情形可能是一个合议庭甚至审判庭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全流程监督的要求,在提请抗诉的同时制发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二)依托履职一体化机制,破解监督难题。行政赔偿案件一直是检察监督的难点所在。本案中,我院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市检察院沟通协调,通过实地调研、制发检察建议、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让某镇领导班子认识到案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尽力弥补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着力破解申请人异议较大、存在多次上访的疏导难题。通过耐心劝解、释法说理,稳定赵某及其亲属的激动情绪,着力破解再审期间申请人与行政机关达成调解的难题。行政赔偿数额既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亦涉及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问责问题,经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多次与某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及赵某累计达20多个小时的电话沟通,阐明利害关系与利益得失,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发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作用。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都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本案中,承办人在组织公开听证和宣告送达过程中分别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到场履职,切实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及时向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通报案件办理结果。参与本案的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均表示,检察为民、为民检察一直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遵循,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在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助力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王士春 吴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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