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必然要担责,这是很多家长的固有认知,但法律规定真是这样吗?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我们来看看江苏无锡这起小学生受伤的案件,法院是怎么判的。
某天放学时,江苏无锡一名六年级的学生赵小某从教室下楼走到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赵小某的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医生建议18周岁后做牙桩冠修复,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00多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旺庄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博文:赵小某向我院提起诉讼,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学校辩称,已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摔倒受伤的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没有过错。
那么,赵小某到底是怎么摔倒的呢?是自己不小心,还是有人推搡?法院进行了调查。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旺庄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邱铮:我们到涉案小学现场勘验,事发地点为监控盲区。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走访,确定赵小某是意外从楼梯台阶上摔至平台导致牙齿撞到墙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他人推搡所致。
事发时,赵小某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是这起案件的关键。法官表示,要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教育设施教学场所是否存在安全缺陷、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刘博文:我们到学校现场勘验,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多处台阶、墙面和地面都张贴有“小心台阶”“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等提示字样。赵小某所在班级也多次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法院认为学校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学校也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不存在过错。
最终,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并且学校也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学生校内受伤 责任如何判定?
通过案例的判决可以看出,学校并不是只要学生受伤就一定担责。那么学校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责任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断学校担责与否的重要标准。通常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一是看事前预防的严密性,是否进行了常态化的安全教育,是否制定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监控是否覆盖了重点区域,安保人员是否符合标准。二是事中处理的合理性,包括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处理是否合理。三是事后应对机制的完备性,是否对受害者进行了送医救治,是否进行了安抚疏导。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很多家长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会要求赔偿。很多学校害怕出事,担心承担责任,就减少了课外和体育活动。
法官表示,如果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和支持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