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法律权威,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贵阳市息烽县检察院依法对男子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刘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息烽巡逻民警。
刘某某现年五十多岁,独自在息烽县流长镇的一幢自建二层平房居住,其妻儿在贵阳双龙自家安置房居住,刘某某长期酗酒成性,并经常酒后拨打110电话。
2024年6月23日,刘某某酒后又借口家庭生活问题多次拨打110报警。息烽县公安局民警接到110指令前往其住所开展处警调查工作时,刘某某情绪激动驱赶、辱骂民警。在民警开展安抚、劝解过程中,刘某某先从家中二楼向一楼院坝的民警投掷垃圾桶,又捡起水泥砖头威胁民警,后更是手持镰刀威胁、辱骂并追赶民警,对抗执法长达1个多小时。
无奈之下,现场执法民警请求增援,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将刘某某控制。
最终,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经检察官审查认定,刘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对刘某某判刑十一个月。
据承办刘某某妨害公务罪的息烽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以暴力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刘某某犯罪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认罪认罚,但其浪费警力资源,综合考量,所以法院依法判处。”检察官说。

息烽民警依法处置现场。
检察官提醒:公民应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配合执法活动。在面对执法时须保持冷静,暴力阻碍执法不仅损害自身利益,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遇到困难或纠纷时,应通过合理途径表达诉求,理性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构成袭警罪。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涂涌
二审 何涛
三审 覃淋